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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霜公益 | 口角之争酿大祸 法援助力止纷争

来源:朝阳普法


侯某因琐事与苏某发生口角,互殴之时持刀将苏某捅伤,依法被提起公诉,侯某认罪悔罪,且主动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但因家中穷困,迟迟无法履行协议……侯某是否能够继续履行协议,,能否获得公正判决,来看今天的法援故事


互殴受伤忿难平,持刀回击惹大祸

2022年6月16日,侯某因琐事与苏某发生口角,双方互殴。苏某首先持酒瓶将侯某头部砸伤,被合租室友拉开后乘电梯下楼。随后,侯某持刀将苏某左臂、腹部捅伤。经鉴定,侯某被殴打致轻微伤,苏某被殴打致轻伤二级。

2023年8月17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侯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2023年9月19日,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天霜律师事务所马元元律师为其辩护。


和解协议钱难偿,斡旋多方化矛盾

法援律师在看守所会见侯某时得知,事后侯某懊悔不已,承认罪行、态度良好,于2023年1月与被害人签订了刑事和解协议与谅解书。协议约定2023年12月31日前侯某需向被害人支付赔偿款六万元。正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侯某当场向苏某转账支付了五千元。后因侯某受伤,家中没有收入来源,无力支付后续赔偿款,又再次被羁押。法援律师会见侯某时,侯某表示深知自己闯了大祸,内心非常懊悔。本想通过履行协议的方式补偿受害人,却因自己的身体原因无法务工赚钱,导致和解协议无法履行。

得知上述情况,法援律师本着对受援人负责任的态度,愿意帮助侯某联系父亲,询问是否愿意帮助其支付剩余的五万五千元。同时,告知侯某父亲,再次签订刑事和解协议不能保证一定获得从宽处理,但本案作为轻罪案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侯某认罪悔罪的积极态度。侯某的家属表示愿意为侯某支付剩余赔偿款。随后法援律师联系被害人,向其了解是否同意以此种方式和解。经过法援律师多次与被害人、侯某父亲和承办法官耐心沟通,最终,被害人同意签署和解协议。

令人始料未及的是,在签署协议时,被害人突然要求增加赔偿款。但由于侯某父亲家境贫寒,凑齐五万五千的赔偿款已经借了不少外债,很难再履行被害人新主张的赔偿款。法援律师再次多方斡旋,最终通过法援律师的悉心开导、耐心讲解,被害人自愿撤销了增加赔偿款的请求,并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侯某家属与被害人重新签订刑事和解协议与谅解书,随后向被害人支付了剩余的五万五千元。


精准辩护获实效,匡扶正义止纷争

庭审中,法援律师主要围绕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签订刑事和解协议并付诸实现等内容逐一展开辩护。最终,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受援人侯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侯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接到判决书后,侯某家属向法援律师赠送锦旗,并赠送感谢信以示感激。



案件分析

本案作为最终达成赔偿谅解的刑事案件,其协商赔偿过程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刑事和解是一种多赢解决方案:被害人可以及时获得比判决更多的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能够得到及时补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通过赔偿获得受害人一方的谅解,尽快回归社会;办案机关可以通过刑事和解尽快定分止争、化解社会矛盾、节约司法资源、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承办律师可以通过刑事和解为当事人争取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的权益,同时也能取得好的代理效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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