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新闻
霜开启“金秋开学季 普法进校园”系列活动

金秋开学季 普法进校园

一、万欣律师受邀进行

《民法典与未成年人保护》宣讲


   新学年开学在即,2021年8月30日下午,万欣律师应海淀区教委上地学区的邀请,走进清华大学附属小学,以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为上地学区所辖的清华大学附属中学、清华大学附属实验中学、北达资源中学、上地实验学校等4家中学,清华大学附属小学、北京大学附属小学、清华附中上地小学、上地实验小学、清华大学附属实验学校小学部等5家小学,及101幼儿园、清华幼儿园等6所幼儿园的校领导、老师千余人,进行了题为《民法典与未成年人保护—从学生7大权利出发》的师德法律培训,培训由上地学区发展规划部任超部长主持。

   万欣律师在回顾近一段时间以来的时代背景:全面迈入小康社会、民法典、开放三胎、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双减政策等对教育法律关系的影响,梳理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后,重点结合民法典、《未成人保护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全新的法律体系中涉及学校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有关规定,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七大权利为纲,对学校及教师的有关法律责任、义务和权利进行了全面阐释!

   万欣律师穿插大量实际案例,构造成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场景,解读抽象的法律规定,对于老师们理解《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依规教育、保育,进一步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有很大的帮助。

   出席培训活动的上地学区李海平副主任表示,组织做好教育领域教师师德师风的相关培训,对于建设安全合规安全校园,加强教师队伍师德师风建设,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推动教育行业健康、快速、安全合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广大与会、线上收听收看的教师亦纷纷表示,专题培训有助于对相关法律知识进行系统、全面了解,有利于提高教职员工法律意识和责任感,把《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作为衡量自身教学和管理工作的准则。


   2005年以来,万律师多次受北京市教委、丰台区教委、海淀区教委、密云区教委、山东省济南市教育局、淄博市教育局、泰安市教育局、包头市妇联及教育局、包钢幼教中心、南宁市教育局、毕节地区教委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邀请,为全国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等管理人员进行了教育法律知识培训;并在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培训中心长期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园长、骨干教师、在职研究生进行法律教学工作;并应北京市教育学院以及各地师范院校邀请,承担了地方教育机构继续教育的法律培训课程;受中国教育服务中心、中国女园长协会等众多教育培训机构邀请,为全国各地的校长、园长进行如下培训:

《民法典与未成年人保护》

《校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纠纷法律处理》、

《校园法律风险防范》、

《骨干教师法律常识培训》、

《侵权责任法对教育法律关系的影响》、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范校园法律风险》、

《师德与法律》、

《民办教育机构法律风险》、

《校园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等。

   万律师的培训、讲座在广大教育工作者中引发强烈反响,受到广泛好评,本所在此欢迎教育机构联系我们安排各种法律培训。

二、法治进校园·律师谈


   1、《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52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为学校提供法律咨询、心理辅导、行为矫正等专业服务,为预防和处理学生权益受侵害的案件提供支持——“规定”明确了对落实未保法“学校保护”专章的支持措施,特别提出了专业支持与专业机构的问题,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可为学校提供法律咨询等,为预防和处理学生权益侵害案件提供法律支持。
   2、《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第17条第2款规定: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育惩戒是教师的职务行为,教师正常履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后果应由学校承担。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及时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即使因为教师实施教育惩戒与家长产生纠纷,也要通过合理合法的正当渠道解决,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及学校的,学校、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追究,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合法维权过程中,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为学校提供法律支持,健全维权机制,畅通救济渠道。
   3、《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4条规定: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推进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专业调解组织建设,聘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治副校长、教育和法律工作者等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人员参与调解。建立由教育、法律、医疗、保险、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咨询库,为调解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突出协同性,即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涉及多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和细化各部门在依法处理事故中的责任,除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事故纠纷中的作用外,律师、律师事务所等公共法律服务机构也应以人民调解方式参与事故解决,探索、畅通协同、联合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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