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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动态|天霜助力客户取得消毒产品备案公示

   本所卫生健康法律团队在业界独树一帜,广受好评。近期本所卫生健康法律团队接受外资企业客户委托,就消毒产品的备案问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获得满意成果,受到客户好评,客户专程送来锦旗致谢!

   欧洲某公司是一家从事医疗器械再处理过程的研究公司与相关监测产品的制造商,其在京全资子公司作为其在华责任公司,负责其产品在中国的上市销售,在中国开展业务已超过10年。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在华责任公司自2017年以来陆续完成公司消毒产品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提交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审查后备案公示。截至2019年底,在华责任公司所提交报告均顺利获得公示。后因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检验报告所采用的的检验标准、检验器材等问题存在争议,公司的消毒产品自2020年以来未再获得备案。在华责任公司对争议问题进行了说明,并根据地方卫健委的意见对涉案三种产品重新做了检验,检验均合格,卫生安全评价合格。在华责任公司将新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再次提交更新备案,但备案始终处于待审核状态,给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巨大困难和风险。经过广泛咨询,在华责任公司最终委托本所代为处理其涉案产品备案问题。


   本所主任、卫生健康法律服务团队牵头人万欣律师高度重视此案,带领团队律师,详细了解案情,进行法律法规研究,认为自2013年以来,“非三新”消毒产品已由行政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即“非三新”消毒产品上市前完成卫生安全评价,评价合格,评价报告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即可上市销售,无需再申请行政许可。而备案审查采取形式审查方式,审查时间为5个工作日,形式审查通过后,应及时给予备案,如果认为材料存在不足,应通知公司进行补充或修改。万欣律师为此特意起草一份法律意见书提交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处室,指出:根据相关规定,“非三新”消毒产品的备案审查应为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并详细陈述了在华责任公司涉案产品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理由;据此,建议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涉案产品及时进行重新备案和更新备案。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收到法律意见书后,调整了备案审查时的工作要点,依法行政,最终通过了在华责任公司的涉案产品备案。本所卫生健康法律团队再次通过自己专业、缜密的工作,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客观上也进一步提升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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